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创建平安校园,维护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出入医学部的人员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入校管理
第三条 校门秩序管理由医学部保卫处具体负责,实行门卫验证放行制度。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友、家属、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其他较长时间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学校或所在单位制发的有效证件,配合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五条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的,不准许进入校园。
第六条 校外临时来访人员,须登记身份信息,并说明来校目的,经与探访单位或个人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 快递公司的人员和车辆须到保卫处备案,从北门进出。外卖送餐人员从北门进出,车辆停放在北门外。
第八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的,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出门凭证,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手续不齐全或物品可疑的,门卫有权扣留交保卫处处理,待查明后放行。否则,执勤人员不予放行。
第九条 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机动车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园区来访车辆预约登记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管理实施细则》,机动车出入校园,采用预约登记系统和车牌识别系统进行管理,持办理的通行证入校,严禁将通行证外借。
第十条 实行机动车凭证出入制度(正在执行公务的特种机动车,如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金融押运车、武警公安军队机动车等除外)。各类符合规定的公车及私人车辆均需办理相应机动车通行证后凭证出入。
出租车进入校园,车内乘客需出示学校相关证件;抵达目的地为家属区的出租车,禁止穿行校园区。
第十一条 机动车预约登记可以电话预约和书面预约。预约来访车辆来访只允许从西门出入,进门时减速慢行,保持车距,离校时按《机动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计时收费。
第三章 校园秩序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计划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危害校园治安环境。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应立即查明情况做出处理。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需要查询的可疑人员,保卫处有权进行查询,被查询人接受查询应如实陈述。
第十四条 境内外媒体、记者入校采访、拍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医学部宣传部批准、在保卫处备案,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和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
师生员工接受与学校有关的采访,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探亲访友,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号)的规定办理。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在校内散发、张贴商业宣传品、印刷品。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会同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坏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共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内进行集会、演讲、读书会、歌唱会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生工作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八条 集会、讲演、读书会、歌唱会等公共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九条 保卫处定期将长期停放学生生活区、公共区域内车主弃用的废旧自行车、电动车进行回收。
第二十条 校内各部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在楼道和房间内对电动车或电池充电,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大功率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评优、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单位法律责任。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备,违者以破坏消防设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不得私自安装音响、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设施,必须报请医学部有关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公民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散发和制作张贴物、书刊、音像制品等,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校规章,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主权完整,不得有损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得查阅、复制、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秩序,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者,由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推销。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妨碍校园交通。
第二十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凡在校内务工的各类人员须办理居住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用工部门及教学部门须对所属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并协助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保卫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2)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3)携带宠物、放生物的;
(4)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进行其它未经许可活动的;
(5)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已被保卫处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
(6)穿着病号服的医院患者;
(7)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本人造成伤害的;
(8)学校正课时间、重大活动期间,带领婴幼儿进入校园的。
(9)个人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
(10)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校园内公共空间禁止晾晒衣物。严禁采摘果实、采折花朵树枝、踩踏绿地、损坏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医学部将严格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效管控校园流浪狗。严禁校内圈养、喂养猫狗等行为。保卫处将依据条例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对校园流浪狗进行捕捉和放生。
第三十条 学校为无烟校园,禁止在校园内吸烟,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一条 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将共享单车停于校外,步行进入校园。确因需要骑车入校的须规范整齐停放,出校时注意按指示标线骑行,注意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禁止停放在医学部校园道路两侧及消防通道。在校园行驶时限速15公里以下,按规定道路行驶,禁止鸣笛,夜间禁止使用远光灯,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学部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大学活动风险评估及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室内参加人员小于500人,室外小于100人的群体性活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位举办活动、会议和培训班等,如有校外人员入校,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活动申请表,提交安全预案到保卫处申请备案并办理相关入校凭证。持临时备案入校凭证、临时出入证进校的,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凭证,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承办方申请活动时,应向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活动申请表》,外来车辆进校,需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来访车辆预约登记表》。
(二)安全预案或大型活动风险评估报告;
(三)活动参加人员名单、单位等信息;
(四)活动人员使用证件样式。
第三十五条 举办会议、比赛等大型活动或一次来访三辆以上机动车的,接待单位需提前五日向保卫处进行书面预约,经审批确认后,车辆方可进入医学部校园。
第三十六条 未经医学部两办、团委和保卫处审批,任何部门、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和单位在校园内举办任何形式的宣传和商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医学部学生组织举办活动,请先到医学部团委办理申请手续,后到保卫处进行审批。活动期间,活动申请方应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执勤人员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应对门卫、校区巡逻等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应为门卫、校区巡逻等执勤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及保护、防护条件。保卫处应监督检查保安员执勤着装、装备配置和文明礼貌。
第四十条 门卫、校区巡逻等执勤人员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对发生在校门和校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或报警。
第四十一条 对门卫、校区等巡逻执勤人员执勤公务期间进行语言或行为攻击的人员,保卫处有权将其移送至派出所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置
第四十二条 进入医学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学部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
第四十三条 第四条所列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医学部范围内通报;将学校或单位发给本人使用的证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执勤人员有权暂扣该证件,相关情况由保卫处报医学部按校规校纪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医学部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第四条所列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校内单位组织活动、会议或培训班未事先申请备案或办理入校凭证、组织混乱或有其他扰乱校门秩序和校园秩序行为被初次发现的,保卫处将向该单位主管部领导、医学部主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报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在医学部范围内通报,并给予暂停其办理保卫处各项审批、预约业务资格一个月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家属、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采取送离校园或禁止入校等措施。校外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执勤人员有权制止,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造成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学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北京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