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医学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学部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是指占用医学部场所,室内参加人员可能大于500人,室外可能大于100人的群体性活动。常规课程不在此范围内。低于上述人数的按《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主办者,是指主持办理大型活动的单位。承办者,是指承担办理大型活动的单位。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首脑等警卫对象或其他热点人物出席的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医学部各院(系、所、中心)、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均可作为主体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医学部内单位须提请保卫处进行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而后报本单位主管部领导和医学部主管保卫工作领导批准。
第四条外单位在本校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单位须提请保卫处进行活动风险预评估并签署意见,而后报本单位主管部领导和医学部主管保卫工作领导批准,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执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大型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对批准的活动进行安全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校内大型活动安全顺利举办为目的,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判定,预先确定危险有害因素,评估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并提出合理、有效、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七条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应整体统筹考虑活动参与各方的工作流程、环节,以及各种类型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综合性。应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和各种次生衍生因素;
(三)专业性。应充分发挥业务领域专家的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标准体系;
(四)特殊性。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紧密结合活动时间、空间、社会环境和参与者的个性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安全许可
第八条大型活动须由承办者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安全风险评估申请、安全许可和备案。医学部外单位经学校批准,在医学部主办、承办大型活动的,由场地提供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风险评估和安全许可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报书,并出示下列材料:
(一)承办单位出具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承办者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医学部内单位作为承办者可免于提交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根据保卫处要求出具风险自评报告或具有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大型活动风险预评估报告;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出入通道、安全人员岗位、摄像机位分布图、灯光舞美方案;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卫处成立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保卫处处长任组长,处内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
第十一条评估小组与申请方正式面谈沟通情况之日视为接受风险评估申请。
接受评估申请后,与申请方沟通研讨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申请方所提供材料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校外单位在医学部举办的活动和医学部单位举办的情况复杂的活动,应提请保卫处处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活动现场进行综合核查,分析活动中人员、设施设备、环境场地、管理、基本资质等因素对医学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工作的影响,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学校名誉、侵占无形资产、影响文化氛围、破坏校园环境等其它风险进行预判。评估小组在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对于非主管业务,应向部内相关单位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评估小组对活动做出评估意见,在充分考虑现有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的基础上,根据活动中危险有害因素导致的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确定活动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中、较低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评估小组在申请方满足上述事件条件下,应至少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编制完成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供给申请方。
第十五条曾被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中等以下等级的大型活动再次举办,且风险因素无变化的,可简化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保卫处应当给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学校名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影响国家和校内其他重大活动;
(七)已获单位(场地)主管部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部领导明确批准;
(八)不严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九)无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不良记录;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如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承办者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在第一时间对承办者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承办者如对不予许可或撤回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向主管保卫工作部领导申请复议。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收到风险评估意见后,应立即落实相关防范措施,而后报本单位主管部领导和医学部主管保卫工作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在收到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后活动发生改变的,应主动报告保卫处。
(二)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细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保卫处申请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五)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六)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保卫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须经专业机构依法检验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十)按照相关法规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告知承办者北京市、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医学部外单位承租、借用医学部场所,应当将遵守北京大学医学部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通畅;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在保卫处指导下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在与承办者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二十三条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风险评估、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保卫处评估小组在接受评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方。评估意见应包括大型活动当前的安全风险等级、可预知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整改建议。
(三)保卫处应对活动承办者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应督促整改;发现虚假、违规行为的,应追究活动承办方的相关责任。
(四)在收到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后活动发生改变的,原申请方应主动报告保卫处。保卫处视情况予以准许、重新评估或建议部领导中止筹备活动。
(五)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六)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并于每学年末向全校公布;
(七)实地勘验活动场所,审核申请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安全许可。;
(八)大型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对该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九)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十)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责令承办者中止活动;
(十一)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及时总结上报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每学年末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大型活动申请方如违反安全管理办法,保卫处可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违规行为发生后,申请方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各类大型活动。
第二十六条校内单位组织活动、会议或培训班未事先申请备案或办理入校凭证、组织混乱或有其他扰乱校门秩序行为被初次发现的,保卫处将向该单位主管部领导、医学部主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报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在医学部范围内通报,并给予暂停其办理保卫处各项审批、预约业务资格一个月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人员违反《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员、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医学部保卫处代行学校保卫部职责,受理医学部校区大型活动的风险评估、安全许可及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医学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