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医学部校园区、家属区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出入医学部机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部师生员工应支持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响应“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号召,尽量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式参与社会交通。
第三条 医学部师生员工以及与医学部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动车出入、通行及停放
第四条 医学部实行机动车凭证出入制度(正在执行公务的特种机动车,如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金融押运车、武警公安军队机动车等除外)。各类符合规定的公车及私人车辆均需办理相应机动车通行证后凭证出入。
第五条 持不同种类机动车通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由指定校门出入。
第六条 载人出租车可以出入校园,禁止在校园长时间停留及招揽乘客。
第七条 来访及社会机动车只允许从西门出入,进门时领取计时条,按规定计时收费。
第八条 进入医学部机动车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时速5公里,校园区、家属区各道路限时速15公里。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飚车等行为。
第十条 医学部校园道路两侧一律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十一条 持通行证机动车应按照要求将机动车停放到指定区域。
第十二条 医学部本部、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车队公车以及其他持医学部校园区通行证车辆应减少出入家属区次数,禁止过夜及长时间停放。
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证的办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所有人的差别,医学部机动车通行证分为校园区通行证、家属区通行证、医院通行证、送货通行证、幼儿园通行证等不同种类。
第十四条 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机动车通行证时间
医学部机动车通行证的办理主要采用联合办公、集中办理的方式,具体时间、地点参见当年医学部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通知。如因新购置机动车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段办理者,可持相关材料到安委会(办公地点设在保卫处)进行办理。
(二)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的具体步骤
1. 所有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的人员均需从医学部保卫处网站下载或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
2.**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北京大学医学部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工作证、学生证、户口簿、租住证明等)、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提交二级单位或北医居委会、医院,由二级单位或北医居委会、医院进行初审、登记后统一将材料送交安委会复审;
3. 安委会审验材料合格后制作通行证,并将符合办理条件者名单返回二级单位或北医居委会、医院,由其通知个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到安委会领取缴费单据,**人员同时须签订《北京大学医学部交通安全承诺书》;
4. **人员持缴费单据到计财处缴费、开具发票,持已缴费凭据领取通行证。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依照当年安委会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医学部机动车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只办理年度通行证,年度中间需要办理的,按受理申请之日至次年统一**截止日之间的季度数收取费用,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第十七条 持机动车通行证出入校园区及家属区的机动车,须将通行证正面向外、字体朝上摆放于机动车前风挡内侧左下角,出入校门时主动减速、停车,以便保安员验证放行。
第十八条 机动车通行证采取“一车一证”制度,不得将通行证转借给其他机动车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安委会应建立健全医学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医学部师生员工的利益,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十条 安委会应保障指示标牌、路桩、道杆等道路安全设施的功能,定期检查、维修、补充。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应以不同形式在医学部师生员工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应对出入医学部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违反管理规定情况向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所属职工、学生进行宣传教育,配合交通安全委员会对违反管理规定个人进行教育及处罚。
第五章 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初次违反管理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原则上采取记录违章行为并予以教育、劝导、警告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累计2次违反管理规定的机动车,除对驾驶员采取以上措施外,还采取将违章情况通报机动车通行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吊扣机动车通行证7天至14天。在吊扣通行证期间,如确须出入校园,则按社会车辆对待。
第二十六条 对累计3次违反管理规定的机动车将吊销当年机动车通行证。吊销通行证后,如确须出入校园,则按社会车辆对待。
第二十七条 对多次违反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不再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无证机动车违反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其机动车牌照将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对仿造、涂改、借用、挪用通行证者,除没收假证按照计时收费标准补齐自**之日至发现假证时的停放费用外,还将把情况通报给使用者单位并取消其次年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随意停放机动车,特别是占用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影响交通秩序、消防安全,乃至造成集体或个人重大损失的,将根据国家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追究违章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安委会将采取一票否决的原则,取消当年违反规定累计3次个人的年底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被吊销机动车通行证累计3人及以上单位评选优秀集体资格。
第六章 办法的解释、执行
本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由安委会负责解释,医学部保卫处具体执行。
医学部规划、建设、改造所涉及区域的交通及机动车管理一应事宜,则按照届时医学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