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医学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医学部实际,本着“惩前毖后、促进落实、遏制隐患、维护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项目: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扣除年度绩效、年终考核降档等),取消年终评奖评优资格;
(五)停工整顿或查封;
(六)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项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全体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制定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和《北京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涉及消防的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对发生以下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消防违规行为
1、落实制度方面
(1)未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未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未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未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未做好检查记录,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8)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未报保卫处备案;
(9)未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10)未履行相关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安全规定方面
(1)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经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2)未定期召开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3)未按规定履行消防义务;
(4)离开办公、宿舍等类似场所未采取断电措施;
(5)房间内吸烟、私拉电线;
(6)学生公寓违规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如6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学校允许安装的空调等电器除外)、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厨用电器;
(7)违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器材设备或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等;
(8)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为违章电器充电视为使用违章电器;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10)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11)学生未在专业老师现场指导下做实验,发生火情事故;
(12)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13)未经报备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发生火情等事故;
(14)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
3、场所管理方面:
(1)未进行岗前培训进行实验操作,发生火情事故;
(2)实验室未落实消防责任;
(3)擅自离开加热、高速运转设备;
(4)宿管人员未履职,未及时消除宿舍安全隐患;
(5)发现火情等异常情况或突发紧急事故时,未落实自救、撤离现场及报告等措施;
(6)餐饮场所及操作间未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的;
(7)燃气管道未安装自动切断装置或已经安装但无法正常工作的;
(8)未按照北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9)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
4、施工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改造未到保卫处进行备案;
(2)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的;
(3)施工现场可燃物清理不及时;
(4)施工人员违规操作;
(5)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宿舍防火间距不达标;
(6)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
(二)责任追究
1、有上述(一)中所列行为之一、未发生火情的,责令改正,本单位消防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进行通报。
2、有上述(一)中所列行为之一、导致火灾发生,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报医学部,由保卫处在医学部安稳会上进行通报,并约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扣除个人5%年终绩效;取消单位及个人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直接责任人赔偿所有火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扣除10%年终绩效;扣除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年终绩效,涉及工地、实验室等场所的,停工、查封进行整改。
3、有上述(一)中所列行为之一、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报医学部,由保卫处在医学部安稳会上进行通报,并约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取消个人当年年终绩效;取消单位及个人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直接责任人赔偿所有火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消个人当年年终绩效;依据伤情轻重对消防责任人和相关涉事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免职或解聘),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等级降一档,依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接受上级部门或安全机构检查发生问题的责任追究
(一)被公开或书面通报,但未进行罚款的,单位及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报医学部,由保卫处在医学部安稳会上进行通报,并约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扣除个人5%年终绩效,取消单位及个人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隐患部位责任人扣除10%年终绩效。
(二)被公开或书面通报,并对医学部进行罚款的,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处罚外,处罚金额由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第七条 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八条 处罚决定与执行
(一)第五、六条中的“单位”指各学院、医院,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消防责任人”指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管理人”
指分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直接责任人”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二) 依据“谁的地、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由保卫处会同涉事场所实际控制单位、总务处(公房)、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人事处(教职工)、学工部(本科及研究生)、留学生办公室(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等相关单位形成处罚决定,上报医学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试行)如与其他校规校纪处罚重叠,同一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重复执行;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学院、医院,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可按不低于本细则(试行)追责和处罚力度,自行制定本单位责任追究处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细则(试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试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细则(试行)条款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20年12月15日